浅谈中国特色检察权的合理定位

投稿人:ferw… 发布时间:2008/5/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0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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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几种观点。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来对我国的检察权性质作出合理定位。

一、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渊源及其启示

半个多世纪前,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发扬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御史制度的精华,吸收国外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我国的检察制度。90年代以后,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对我国的检察制度产生了较大影响,英美法系检察制度也成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渊源之一。

(一)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中国古代御史制度虽然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却无必然联系。古代御史承担检举犯罪、督察百官、审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职权,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御史制度的发展演变在清末被迫中止和断裂。清末新政,仿日本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事局,将现代检察制度引入中国。但我国古代将御史监督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御史机关直接向最高统治者负责,不受地方干涉;御史享有较高地位、较大权力和特殊保护等做法,在当前仍颇有借鉴意义。

(二)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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