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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信访工作,及时、认真、妥善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级实施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报局党委备案。第三条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局党委、所属的二级机构,也适用于局党委、及其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第四条通报批评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对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在一个月内不按照要求传达贯彻、认真落实的;(二)没有建立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按规定认真实施的;(三)没有按照规定建立信访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认真实施的;(四)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要求没有认真负责地帮助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又没有做好思想工作,导致信访人长期到上级机关上访形成信访老户的。(五)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群众赴市、到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上级机关12小时以上的。(六)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七)对于上级信访部门交办和局党委批示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八)对发生较大规模到市以上机关集体上访,事先未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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