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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行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四川省工商局出台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查办案件四分离规定》,四川省工商系统还对办案人员和法制机构的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无数次培训等等。因此,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得到了全面提高,为发挥工商行管理职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总的来看,在规范执法程序上,规范的重点部位一直是放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或多或少忽视了对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程序的规范。这固然是因为县级以上才是经检办案的主要力量,而且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查办案件似乎也更有权威,其执法主体地位也更加让人难以挑剔。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工商所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而且目前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的案件也日趋增多,因此忽视对工商所执法办案程序的规范不能不说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一个缺失。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及设区的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但由于工商所不同于县一级的工商局,其所处地位、内设机构、人员配备、工作方式等都有其特殊性,在适用《暂行规定》上有一定问题,如:工商所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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