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转让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资料

投稿人:hili… 发布时间:2008/3/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4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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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转让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资料一、土地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山东省、日照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土地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说明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二、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对于共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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