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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 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 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 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和足额的资本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占资本金比例等,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六条社团贷款必须遵守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办法、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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