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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是以农户为主体,以农户道德评定为依据,以个人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不需抵押(质押)、担保的小额生产和生活费用贷款。 第三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应在属地管理和资金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坚持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对象是指在创评“文明信用农户”活动中,被授予“文明信用农户”称号的农户。 第六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户口和住所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的家庭消费,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的用途: (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 (二)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的小额流动资金; (三)农户家庭生活消费; (四)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第三章贷款授信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按照“文明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对“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 第九条“文明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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