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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xxx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xxx各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是xx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 xxx联社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第五条 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第七条xx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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