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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加强对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研究,既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需要,也是党内实践的迫切要求。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有助于理顺党内权力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机制,有利于规范党内权力运行、提高权力运行的质量,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专断。 一、规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前提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一个内涵的前提就是应尽可能扩大党内民主的范围,逐步提高全体委员的参与度和集体议事决策度,以集体权力制约个人权力,防止个人权力侵凌集体权力。因此,规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就成为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的前提。对如何处理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关系问题,《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集体领导 党内集体领导是一种组织制度,与组织的性质、结构密切相关,是关系到党的性质的问题,是体现政党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标志。集体领导是指:在同一级党组织中的领导者是一个集体,而非某个人;本级组织的重大问题要由这个领导集体来共同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做出决定;在这个领导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权利平等,不存在任何特权;在这个集体中,少数要服从多数,个人只服从领导集体(组织)而非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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