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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问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建立“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办事机关和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贵办发[2004]1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以及江处发[2004]号《江口街道办事处村组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基层站所、处直处企单位、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以下简称问责对象)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给党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依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被问责的人员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不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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