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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管理中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街、镇、“一站式”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区属担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管委会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贻误工作、影响效能的情况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全区依法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指导区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管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考核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3.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4.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规行为;5.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6.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三)行政效能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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