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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干发[2004]5号《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和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受理不服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场和县直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
(五)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处理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完成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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