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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效能责任追究的几点思考
摘要: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到目前为止,从上到下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它不等同于纪检监察,但又与纪检监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属于纪检监察和行政管理的延伸和边沿学科。本文紧贴新干县两年多的效能建设实践,针对机关效能责任追究中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领导支持、制度建设、工作方向等方面分析了如何对查实的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关键词:责任追究领导支持制度建设工作方向
2004年,新干县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呈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领导信任。因效能办在工作中实行“全方位受理、高效率运作、高质量回复、高权威监督”,在县委、县政府的很多工作甚至是中心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深得领导的信任,很多综合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的事情,县领导都批转给效能办,充分体现了“有为才有位”的特点。二是权威性高。效能办在体制上既挂靠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着机关效能督查的职能,同时又接受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的领导,更贴近县委、县政府,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主要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开展工作,有些工作是主要领导直接交办,交结后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三是协调力度较大。效能办直接受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领导,直接对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负责,因此,各部门领导能够高看一眼,效能建设的主体意识也比较强,普遍都比较支持效能办工作。四是处理力度大。对问题严重的,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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