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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职务犯罪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腐败与反腐败,是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论者较多。职务犯罪是一切腐败现象中的典型表现和最高形态,值此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之际,笔者亦就反职务犯罪略陈管见。 一、依法深入开展反职务犯罪工作,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或过失地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也就是我国《刑法》第八章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涉及33个罪名的渎职犯罪和涉及7个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的总称。中国犯罪学研究学会副会长周振想这样给职务犯罪下定义:“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亵渎职守而实施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笔者前面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主观内容和应受处罚性。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严重的腐败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陷阱,一旦进入这个陷阱,社会就会长期处于紊乱、停滞、低效的状态。”国情专家胡鞍钢研究认为,在90年代后期,我国各类腐败“所造成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年gdp总量的13.2%16.8%”(《新华文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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