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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门关于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街道、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权限
第一条区委组织部提名或决定任免的职务
(1)党群部门:区纪委各室副职,区委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正副职,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内设机构正副职,所属事业单位的股级职务。
(2)政法部门:区法院中层庭(室、队、处)正副职;区检察院中层科(室、队、局、处)正副职;区公安分局所属副科级单位的副职,股级单位的正副职,中层科(处、中心)正副职;区司法局中层科室的正副职。上述职务应在提报区委组织部研究前,征求区委政法委意见。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按法定程序提名。
(3)其他职务:部门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科级以上单位职能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股级事业单位正职;街道团工委书记、妇联主席、纪工委副书记(兼职)、工会主席(兼职);区属企业党政副职,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委员。
第二条区委组织部备案的职务
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正副职,街道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的正副职,街道所属七个事业单位的正副职。上述职务同时向区人事局备案。
第二章职数界定
第三条区直单位内设科室人数4人以下的,只配正职;5人以上的配备一正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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