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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各级党委“换届之年”,也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之年”。在今年1月23日和7月19日,中纪委和中组部两次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件,此举在纯洁领导干部队伍方面的用意不言而喻。而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再次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制度因素,当然使得改革有了更深入的视角。
必须放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来看待其中关于领导干部任期制的一些亮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毫无疑问,这一“15年”之限,将有益于进一步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而《规定》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保持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稳定。我们目前面临这样的现实:尽管我国《宪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都已经规定了任期和连续任职的时间限制,但由于它更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且由于在实施过程中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使得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如《瞭望东方周刊》披露,从1993年9月到2004年3月的10年中,邯郸市先后有7任市长施政。而2004年第7期《党建文汇》杂志对10个省区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一届任职时间平均只有两年多一点。
领导干部任期不稳定,对于一个地方经济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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