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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市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直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的局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学校科级、校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主要是对被谈话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的一些反映与被谈话人进行交心、沟通,及时提醒,指出存在的问题。任职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指出工作努力方向,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与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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