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我院在党的民族政策照耀下,在旗委政府及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指导,努力发展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事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科右中旗贡献着一份力量。
一、党和政府重视,推动着民族医药进步
我院(所)成立1973年,是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旗县级民族综合性医院(所)。1980年自治区科研机构调整中因成绩突出而唯独保留的旗县级蒙医药研究机构。建院(所)初始,只有5名职工,三间土房。建院(所)三十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民族地区民族医药的发展壮大,加大投入扶持力度,推动了院(所)健康快速发展。现院(所)占地面积14400平米,建筑面积4000平米,固定资产1000万元。编制床位80张,职工147名。设有内、外、妇、儿、五疗等12个临床科室,检验等5个医技科室和药剂、预防保健等5个辅助科室,护理部、医务、总务等5个职能科室,糖尿病、宫颈糜烂等4个专科和四个疗区。拥有ct、彩超、黑白b超、电子胃镜、x光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24小时动态心电监护仪、动态血压监测仪等万元以上设备31台件。医疗设备的改善,环境的优化,业务领域的拓展,医疗质量的提高,服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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