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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领域“以房抵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持续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债务的情形普遍发生。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及房建施工领域,建设单位在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利用其在承发包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与施工单位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规避、转移其债务履行风险,进而导致施工单位实现债权的风险持续增加。为更好地防范因“以房抵债”引发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指引,供各单位在工作中参考。
一、“以房抵债”的概念
建设施工领域的“以房抵债”,主要指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房产以一定的价格抵偿给承包人,以代替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约定的或结算协议项下的工程款给付义务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以房抵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以房抵债”合同的成立
在2017年之前,“以房抵债”合同的成立需由发承包人之间在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或签署“以房抵债”合同的基础上交付房产后才能成立,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在2017年后,上述关于“以房抵债”合同成立的认定发生转变,即“以房抵债”合同由发承包人之间在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或签署“以房抵债”合同时便成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房抵债”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发承包人之间在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后签署“以房抵债”合同且合同成立并有效,发包人原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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