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州)检察院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压紧压实xx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和全方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州人民检察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主要包括提醒谈话、履责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置方式。诫勉谈话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准确把握,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xx州人民检察院党组负主体责任,院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章运用情形
第五条党组通过党内监督、日常工作、信访接访、群众反映等方式,发现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在以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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