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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研讨材料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活力源泉,代表履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如何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促使代表作用充分发挥,已成为新时期人大工作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为人民依法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有着法定的、庄严的神圣职责,这些职责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代表法不仅对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开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安排,而且对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也作出了比较全面的安排,如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可以根据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从代表法的规定来来,人大代表之职责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大、不可谓不重!可以说,代表法为代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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