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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x办发〔2021〕x号)、《xx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是指由教育局许可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的不超过三个月或60课时的课程培训费(含课时费、资料费等),鼓励机构实施按月收费。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或家长)订立规范合同文本(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第三条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退费公示制度,收、退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四条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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