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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物业公司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
县住建局执法大队:
xx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联合疾控中心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xx水质检测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xx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全县51家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实行了全面的统一监督管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介绍
我中心于2021年8月23日联合xx水质检测有限公司对全县51家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取样,其中48家积极配合我中心的水质检测工作,唯有xx物业有限公司所管辖的xx小区、xx广场、xx小区无法提供本年度水质检测报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我中心工作人员又于8月26日至8月30日之间多次电话联系xx物业法人代表xx,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得到的回复是:一不提供水质检测报告,二不配合水质取样工作。根据住建部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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