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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必须经区采购中心审批或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采购,分散采购可委托区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也可由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条根据采购实施机构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由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类型。
第四条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市区采购办法以及本街道“三重一大”办法等规定。
第五条本街道作为采购主体(即“采购人”),除依法履行本单位集中采购各项职责外,还承担本单位分散采购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质疑处理等职责。
第六条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应依据中央、省市区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本制度重点针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界定
第七条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街道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督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八条确定街道党政办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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