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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无论是在建立和完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上,还是在救助力量的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海上搜救方面仍无专门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领导指挥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相互间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对于必须快速反应、协同多方行动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极为不利;二是搜救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待完善;三是救助船舶老龄化严重,航速低、数量不足,特别缺少大风浪条件下实施海上人命救助的大型全天候救助船,海上安全监管和救助力量目前还难以做到全天候运行和全方位覆盖;四是救助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特别是处置重大灾害的能力仍显不足;四是尽管建立了海上搜救奖励机制,但没有海上搜救专项基金,救助投入得不到补偿,严重挫伤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搜救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一)尽快制订海上搜救专门法规。海上突发事件处置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内法以及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健全,但在实际处置中,仍存在着一些需要通过海上搜寻救助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问题,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搜救机构在搜寻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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