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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干净干事,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试行“不作为村干部”问责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问责对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不作为村干部”,并予以问责:
1、连续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或虽每次外出不到3个月、但多次长期外出,无法履行职责的;
2、因长期外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工作职责的;
3、多次不参加村两委会办公例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的;
4、平时忙于个人事务,无暇顾及村级事务的;
5、对本职工作无动于衷,不问、不管、不干的;
6、工作被动拖沓,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的,或简单将基层矛盾上交的;
7、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
8、法律政策观念不强,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不执行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管理等村级规范化建设制度的;
10、存在其他问题需要问责的。
二、问责程序
1、组织审定。由镇挂点领导主持,在广泛听取党员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初步确定“不作为村干部”,并形成书面材料。属一般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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