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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x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工作办法》的必要性及简要工作情况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多年来,人大监督司法的工作总体上处在“短板”状态,监督效果不佳。尤其是工作的具体制度、机制建设以及相关程序不完善,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和手段没有充分运用起来。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由于监督法相关监督规定综合性强,比较宽泛,难以体现监督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根据监督法的精神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制定符合司法工作特点、操作性较强的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是贯彻宪法原则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克服和解决目前司法监督虚化、弱化现状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目前,全国已有50多个省市区及市州分别以“决议”、“决定”、“意见”、“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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