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严格依法治档,保证全市档案行政执法的公示、公正,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事项:
涉及以下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四)其他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档案行政许可的,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处罚标准在工作场地设立永久公示栏。
(二)开立网络公示专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职权目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依据等,在网络公示栏永久公示;档案执法检查情况、档案典型违法案件、档案执法处罚结果等及时在网络公示栏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开设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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