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一、文旅市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的,违规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强制拉广告、订购书籍(音像制品);强制接受指定服务,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五)执法不到位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文旅市场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泄露案情、通风报信,干预文旅市场执法部门及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错案的,追究干预人员的责任。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不纠正过错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由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五、文旅市场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当场处罚以及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出示或者多次不主动出示文旅市场行政执法证件;
(二)使用无效的、与本人身分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三)对文旅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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