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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以及上述单位出资成立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置换、出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指将尚能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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