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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第一条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人代会及主席团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主席团的领导。
第二条人大代表必须积极参加本小组的活动,完成代表小组分配的工作任务。代表小组的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条代表小组应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代表小组应组织代表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民政等重大事项。代表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代表小组应组织代表经常联系选民,收集反应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街道人大报告。街道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代表小组应及时向代表传达街道人大的决议、决定,围绕其会议精神开展工作。
第七条代表小组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组会议,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重要文件,交流代表工作情况,总结代表活动经验,每季度向街道人大汇报一次工作。
第八条代表小组正副组长要经常与本小组代表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协助解决代表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区级人大代表除参加省、市、区人大组织的活动外,街道人大也可邀请其参加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代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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