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人才交流中心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青年就业,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国资委共青团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实施xx省青年见习三年计划的通知》(x人社函[2019]xx号)《xx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x人社发[2017]x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见习单位:
xx县行政区域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
见习对象
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起)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时间
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办理程序
(1)见习单位资质申请: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并申报岗位需求,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核考察,由人社部门认定并核定岗位计划;
(2)见习单位可面向社会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的见习人员;
(3)符合申报见习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申请登记,人才交流中心根据个人意愿推荐见习岗位;
(4)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由人才交流中心购买意外伤害险后,进入见习单位开展见习;
(5)见习补贴申领实行“报账制”,见习单位应先行垫付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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