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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由我区负责牵头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四条现场指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对国家、人民和事业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
(五)根据事态发展趋势的预测、判断和把握快速作出相应决策。
第二章任免
第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官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
第六条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无法担任的,由区政府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
第七条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由区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确定现场指挥官,参与应急处置的驻保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一名现场副指挥官。
第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官未到现场或者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由最先带领救援队伍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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