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3/2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3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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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需确保其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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