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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自身建设,增强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密切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区人大代表在推进全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人大代表述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是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负责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代表接受所在选区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每位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一般应向所在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四条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代表组组织实施。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各代表组应在每年年初制订工作计划时,确定年度述职的代表人选。
第五条区人大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及决议和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委、代表组、镇人大组织的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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