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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综治中心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村(社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行等级管理,推进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共建平安家园中的基础性平台作用,夯实平安建设根基,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14〕29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综治中心等级管理,是指对村(社区)综治中心的硬件建设、组织架构、工作制度、工作绩效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项目组织评定不同等级,进行区别管理,分类指导。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三条村(社区)综治中心等级评定总分值为100分,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管理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申报为一级村(社区)综治中心;在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可申报为二级村(社区)综治中心;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可申报为三级村(社区)综治中心;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不合格村(社区)综治中心,不参加当年等级评定。
第四条村(社区)综治中心等级管理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设区市综治委结合实际予以制定。
第二章评定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硬件建设(18分)
(一)办公场所。中心应采取和村(社区)“两委”相对集中的办公模式,建筑面积应满足功能区划分的基本需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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