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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行等级管理,推进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实战平台作用,全面提升平安建设质效,现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等级管理,是指对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的硬件建设、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工作手段、工作绩效和保障措施等六个项目组织评定不同等级,进行区别管理,分类指导。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三条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等级评定总分值为100分,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管理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申报为一级综治中心;在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可申报为二级综治中心;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可申报为三级综治中心;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不合格综治中心,不参加当年等级评定。
第二章评定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硬件建设(18分)
(一)办公场所。中心应有相对独立的场所,建筑面积应满足功能区划分的基本需求。(8分)
中心建筑面积低于400平方米(设区市老城区街道综治中心低于300平方米)的扣8分。中心建筑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的,加3分。
(二)功能划分。中心应进行科学合理功能划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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