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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行政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农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x办发[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股、站、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于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统计报告、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本领域农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
(四)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五)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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