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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局领导和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干部职工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局长和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长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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