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工作情况汇报
一、当前政府债务及融资工作相关政策背景
近年来,上级就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工作,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些顶层设计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思路,既有允许和鼓励,也有禁止和限制。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举债方式为发行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3.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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