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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鼓励投资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xx地区与xx地区产业共建工作方案》(xx经信园区函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市、区)共建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x府办〔2017〕39号),以及《xx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x府〔2017〕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主动承接xx产业梯度转移,大力推进产业共建,进一步降低我县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实现工业经济总量质量双提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年纳税达8万元/亩属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类或允许类工业项目,在我县注册成立企业独立法人。
(二)总部经济(含生产性服务业,不含分支机构),在我县注册成立企业独立法人。
(三)与县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合同,正式供地后6个月内动工、2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投资项目。
(四)已落户我县的现有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技术创新等项目。
(五)符合xx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或纳税大户,实行一事一议。
二、降低企业成本
我县在落实省、市降低企业成本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以下奖补措施,切实降低我县入园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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