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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反思
各级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如何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由此,笔者对现有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谈一些粗浅看法,是与大家商榷。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现存的几种模式
在现阶段,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检察机关的作法亦不一,总的来说,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模式而存在。
1、大预防机制。所谓大预防机制,主要是检察机关通过向党委汇报,由党委的牵头,形成一个以同级党委首脑为组长(主任),纪委书记、人大副主任、检察长为副组长(副主任),若干同级政府部门领导为组员的跨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这种大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开会,一年定期开几次“预防职务犯罪协调会”,然后检察机关以此为名向有关部门送发几份“情况通报”,对这种大预防机制有关“经验”将其总结为“依靠党委领导,形成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参与、依靠群众支持参与、上下联动的预防工作格局”。
2、协会预防机制。所谓协会预防机制是检察机关参照俱乐部会员制而建立起的一种预防职务。通常作法是由检察机关组织设立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有的还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由检察机关的有关领导人担任协会主任,而后重点地在当地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发展会员,按成员的身份不同,相应划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协会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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