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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认定与运用
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共犯。它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具有谋利动机的基础上,双方为互相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协议”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的隐蔽性极强,很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对于证实犯罪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现结合有关证据理论就司法实践中“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问题,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何谓“一对一”证据?在证据学上,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则是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结合,相互印证,才能推断出主要案情的证据。按照证明的基本要求,司法实践中使用直接证据一般应有若干间接证据作佐证,才能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构成严密的体系,即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不是嫌疑人犯罪的一切可能性及其矛盾,推断出嫌疑人犯罪的唯一结论,才能证实嫌疑人有罪。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或事实的某一环节的证据中间,仅有一个证明有罪或罪重的直接证据和一个证明无罪或罪轻的直接证据。例如在受贿案件中,只有行贿人肯定供述和受贿人否定的辩解,除此之外,无任何第三人目击及其他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一对一”证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认定上具有较大的难度。尤其在受贿案件中,由于该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嫌疑人多系有一定文化素养和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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