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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
(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600—11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800—1300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1100—16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500—2000元。
(三)省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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