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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x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xx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一)不能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实施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的;
(三)领导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四)未建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或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事项的;
(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市委有关规定不力,或纠正干部“四风”问题不力的;
(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工作不力的;
(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不配合查处的;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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