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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乡(镇)站、局直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均有义务向县农业局(直属各二层站、乡镇推广站)汇报(举报)。
县农业局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监管股、执法大队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原则,立即组织核实,并启动排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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