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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评先评优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评先评优机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严肃纪律,进一步弘扬和激励干警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激励干警开拓进取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每年度优秀公务员的推选、评选及奖励等各个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党组成员组成的评先评优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工科,具体办理评先评优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考评工作坚持全员民主测评、党组民主集中原则。组织全院干警大会上对全院干警一年以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测评,党组成员按整数评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保留一位小数),占测评分的40%;中层领导干部按整数评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保留一位小数),占测评分的30%;一般干警按整数评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保留一位小数),占测评分的30%。中层领导干部评分和一般干警评分均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再按平均分计算。
第四条评先评优采取全院民主测评、院党组统一集中的原则。
第五条、经民主测评后,当场公布测评结果,推选名额在应选名额基础上各增加2名差额候选人,由评先评优考评领导小组报院党组确定。
第六条、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评先评优:
一、被省、市、县和本院督察通报一次以上的;
二、事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
三、迟到早退次数各达到30次以上的;
四、旷工一天以上的;
五、未完成岗位本职工作,或院党组和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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