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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治区统计局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一、明确职能范围,理顺工作关系
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14﹞128号),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内设机构13个(不含机关党委),主要职责有14条。将政策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处更名为统计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处;将工业与交通统计处更名工业统计处;将能源统计处更名为能源与资源统计处;将社会科技统计处(农村统计处)更名为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将挂牌在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改挂在参公事业单位统计普查中心(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取消、下放了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统计监测职责;加强了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监测职责。
按照职责转变的主要内容,我们从掌握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熟悉增加和加强的职能入手,严格按照职责设定,结合职责履行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主要职责和增加、加强的职责进行了认真自查自评。
多年来,我们紧紧围绕职能转变的要求,按照调整后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合理配备人员编制,解决内设机构之间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效率不高的问题。首先明确了取消、下放、增加和加强的职责,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职责范围,避免职责交叉重叠,使处室工作职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全面履行了“三定”规定的各项统计工作职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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