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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全面提高,xx县住建局决定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结合本县城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享受24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条各乡镇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确定时,独生子女特困家庭优先,原则上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三条县城区享受低保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由自来水公司每月减免6吨水费。
第四条局人事政工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由局人口和计生综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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