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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确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腐败体系。其中,监督工作处于勿容忽视、至关重要的环节。党的有关纪律条例和廉政法规赋予了纪检监察机构诸多的监督职能,也旨在加强监督工作。但是有些监督职能在基层国税实践工作的运用中却遇到了一些难点和疑点,有的缺少操作依据,无章可循,至使有些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地运作。为了增强监督职能的整体性、时效性和针对性,使监督职能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纪检监察机构对此问题应该认真探讨。
上级明确规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管理权的监督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行政管理权主要指人事管理权和财物管理权)。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督权的设置、监督过程的布设不够合理,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有效保障不够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又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缺乏有效介入,合情参与的手段,至使有些监督职能的发挥停留其表、徒有其名。监督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
1、监督职权不明确
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到底享有什么样的权力?监督到何种程度?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担负什么样的监督责任?尽管有“有关规定”,但“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比较含糊,不太明确也不太具体,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应有的操作依据,至使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监督体制有待完善
廉政法规的锋芒主要针对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腐败行为,而权力的运行者往往对权力的监督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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