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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增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厘清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书记,班子其他成员主体责任及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及时调整充实党委(党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职能,明确职责任务;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教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纪党规和道德教育;
(四)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权威,严明党的纪律;
(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及地委实施细则,持续深入反对“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
(六)坚持“四强”“三力”标准,注重干部教育管理和培养选拔,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八)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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